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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新农村的土地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24
一问、本次改革将实现农村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
肯定不是。还是集体所有。农民只有拥有限定用途的使用权,不是真正的所有权或无限制使用权。这与城市土地是类似的。在符合规划、依法“征用”成为非农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农村建设土地(比如,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该使用权也可抵押。农村的基础农田用地,显然是不能交易、抵押,可以流转(类似于转包)。
二问、本次改革对农民有利?有利的地方在哪儿?
是的。农民可以集体建设用地参与非农建设,可以用多种方式(出租、出售之类的),打破了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必须征为国有”的格局(规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非公益性项目”,不再征地),赋予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地位。换言之,原先是地方政府向农民征地,低价补偿、高价出售给开发商。以后的情况可以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若非公益性项目,农民不被征地,而是可以自己高价出售、出租、入股等方式交给开发商,免去了中间的“盘剥”。如果有公益性项目征地,补偿要依据“同地同价原则”。
另外,新规定中,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把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加以保护和管理。农户对宅基地的权利将被保障。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农民虽然不是宅基地的所有者,但拥有使用权,在一定的范围内,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各种处分。

三、本次改革为什么无法更进一步?怎么绕过去?
首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宪法规定的,与中国国家性质等方方面面有关,难改。其次,害怕影响农村稳定,农民就业、养老,出现大规模的失地农民。在这样的背景下,改革的思路就是淡化产权,先绕开,同时把类似于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一些“权利”引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国的土地管理将逐渐淡化“按所有制分类管理”,强化“规划管理”(依法规划,科学规划,规划不能轻易改)和“用途管制”(农田基本用地不能改)。
四、本次改革对地产行业影响最大的是?
一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会进入城市城镇的土地市场,而且决定权可以在农民、农村集体手中,不一定是地方政府。
五、承包期变长意味着什么?
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割断农村人口的变动和农地变动的联系。凡是农民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今后不应再调整。换言之,一个村的农地可能一次性发包之后,10年、20年、30年都不再重新发包。这意味着,农民可以中长期拥有农田的使用权,就与城市土地看齐了,区别只是用途限定在农业,且不用交土地出让金(即,农民无偿获得承包土地,若再次流转、吸引他人所承包的土地来扩大种植面积,就需要付出对价了)。承包期变长,对于农地流转较为有利。农民也不需要为生女儿、没有孩子太过担心。反正你家人口多了,地也不会多。女儿嫁出去了,地也同样不会少。
六、目前还不明朗的有什么?
1、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变更难不难?2、所谓的公益性项目有没有严格限定?(很多学校、医院、体育场等的临街门脸房,其实都是对外出租商铺)3、农民的宅基地能不能获得房产证(据说,广东将有这类试点;若有房产证,就可以把它用来抵押、转让)?能不能把现有的小产权房合法化(据说,难度很大,可能不能一刀切,只能慢慢改;宅基地自由入市流转,转让给非农人口,受让人有没有可能获得房产证)?个人感觉,可能会有限定一些条件,即,首先得进行新农村建设(科学规划,减少住宅占地),集中一些废弃、多出来的宅基地(每个村的宅基地指标有限,不能增长,只能节约、腾让),统一平整,农民们相当于是入股或集体所有,然后申请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然后统一建成商品房出售、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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