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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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检查验收方案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28

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确保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全面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各项任务,督促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国土资函[2004]154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任务

  检查《紧急通知》下发后,各地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情况,了解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对自查和整改不力的,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验收标准

  (一)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对治理整顿的新要求,对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认真的部署和安排;各项清理检查的底数已经摸清,并按要求完成了清理检查报告;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三个暂停”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和调整规划。

  (二)认真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土地占用、审批情况,大力整顿违法批地用地、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1、全面清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报的有关统计表格齐全、数据准确有效,所掌握的项目用地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中上报的在建项目、拟建项目清单相衔接。

  2、根据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定,停止建设的项目,已经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书。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已经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决定取消立项的,停止受理用地申请;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停止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予以收回。

  3、对去年以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以及非法占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对土地违法的大案要案从严进行了查处,依法追究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面查清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充耕地平衡。

  1、查清了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面积和相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的面积、位置及质量状况。

  2、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的面积不少于占用耕地面积;建设单位不自行补充耕地的,已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费已经切实用于耕地开垦,且补充耕地的面积不少于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经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合格。

  3、在查清占优补劣、占多补少和不履行补偿耕地义务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整改,并达到耕地占补平衡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四)全面查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坚决纠正随意减免、侵占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

  1、已全面查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应缴、已缴、未缴数额以及随意减免情况。

  2、2003年12月1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10号)下发后没有发生新的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虽然欠缴,但已经纠正;该通知下发前,应缴而未缴的有偿使用费已经缴清,或者正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清缴。

  3、对违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有关规定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关文件已经废止。

  (五)全面查清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

  1、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的底数已经查清。

  2、拖欠、截留和挪用的征地补偿费基本清欠到位,尚未清欠到位的已有确保年底前全部清欠到位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3、在《紧急通知》下发后,没有发生新的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或者虽然发生,但已认真纠正和查处。

  4、因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导致的农民集体上访现象明显减少;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以来,没有发生因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导致的新的大规模农民集体上访。

  (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1、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已经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在治理整顿期间,违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和查处。

  2、历史遗留问题已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弄虚作假、变相搭车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和查处。

  (七)开发区清理整顿已经到位。

  1、已撤销的开发区确实已经撤销到位,没有再以开发区名义招商引资或者成片开发土地。

  2、已撤销开发区(含保留、拟保留开发区当中核减面积部分)中闲置撂荒的土地,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能够恢复耕种的土地已经复耕或者正在组织复耕。

  (八)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精神,已确认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报批,保障用地。

  (九)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三个暂停”解除后,没有出现超计划批地等违反《决定》的各项规定批占土地的问题。

  三、验收方式、地点及时间

  检查验收从11月中旬开始,用一周左右的时间完成。检查验收组将分八片听取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汇报会地点及时间另行通知),然后根据汇报情况确定抽查验收地点进行实地检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参加汇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检查验收组将根据汇报情况当面进行提问。请各地认真准备汇报材料。

  实地抽查验收时将实地核查作为验收的主要方法,根据掌握的有关线索,通过查阅资料、文件台账,走访用地单位和群众的方式进行。

  四、分片汇报会会议材料

  (一)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情况报告。包括1个总报告和5个专项检查报告(即新上项目用地清理检查报告、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情况清理检查报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清理检查报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清理检查报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问题清理整顿检查报告),一式10份。

  (二)贯彻落实《决定》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报告,一式10份。

  (三)有关统计表格。

  1、“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调查统计表”,见《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土资函[2004]15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汇总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分行业情况表”,见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对报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报告的有关要求》,这两个表用于与“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调查统计表”相核对,以便了解相互衔接情况。

  2、“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检查登记表”、“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检查汇总表”,见《关于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清理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耕函[2004]050号)。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情况统计表”,见《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情况统计表的函》(国土资函[2004]168号)。

  4、“1999年1月1日以来经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统计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中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见《关于印发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有关统计表格的通知》(监办发[2004]2号)。

  5、“国有经营性土地供应情况一览表”、“国有经营性土地供应情况汇总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违纪违法案件统计表”,见《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

  五、验收组人员组成

  由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组成8个检查验收组,分别由部(委、署)领导带队,各部门派员参加。

  六、验收工作要求

  (一)深入细致,掌握实情。检查验收组要按照深入检查、求真务实的要求进行验收,认真查阅新上项目用地土地审批卷宗,固定资产投资清理确定的暂停、取消项目用地的处理资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卷宗,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台账、资料,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单据和台账,征地补偿费清欠有关资料,阶段性检查验收以后出让土地的台账。根据掌握的线索,结合查阅资料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作为抽查验收的主要方法。实地核查的对象、座谈的地点、参加人员范围事先不打招呼,由检查验收组根据需要随机确定。

  (二)全面分析,准确判断。检查验收结束,各检查验收组与被检查的省(区、市)政府交换意见时,只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不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检查验收组回京后立即提交检查验收报告。报告要反映治理整顿整体情况,内容翔实具体,有基本数据,还要有好的典型和突出案例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找出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

  (三)严格要求,廉洁自律。在检查验收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要谦虚谨慎,把握政策,不随便表态;要坚持艰苦朴素的作风;要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

  (四)认真准备,接待从简。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本方案关于检查验收的要求,做好文字汇报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在接待上要一切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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