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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28
人事部文件
 国土资源部
人发 【2002】116号

  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 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 局 ) 、国土资源厅 ( 局 ), 国务 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 干部 ) 部门 , 中央管理理的企业 :

  为了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 , 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 , 维护土 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代理服务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建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现将《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在人等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日常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6月。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等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五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七条 在《暂行规定》下发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 籍调查 2 个科目 , 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 个科目的考试 , 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 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 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 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 , 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 , 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为保证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师资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 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培训和继续教育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 , 由当地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 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授权组织编写培训、继续教育教材和有关学习资料 , 监督、管理培训工作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土资源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教材和举办各种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 , 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 ) 的人员 , 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 , 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 并公布于众 ,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 , 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 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 严肃考场纪律 , 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 , 要严肃处理 , 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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