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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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24
为提高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县国土资源局的政务信息,是指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的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性相关政策、规章和办法
(二)人事任免,干部选拔,人员考录,教育培训等信息
(三)专项工作资金情况及工作进展,重要项目信息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主要内容
(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六)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七)土地登记结果
(八)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
(九)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程序、依据、要件、时限
(十)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十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十二)建设用地审批结果
(十三)土地供应计划
(十四)土地招拍挂信息公告
(十五)土地出让结果
(十六)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十七)采矿权审批结果及公告
(十八)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
(十九)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二十)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二十一)土地违法典型案件行政处罚结果
(二十二)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二十三)矿产违法典型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
(二十四)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二十五)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二十六)可公开的地质资料内容(地质概况、矿产资源等信息)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
依据上述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应按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
(二)双峰县政务信息网以及政府其他网站和互联网;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招牌等;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一)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布。
(二)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政务大厅将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实施。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向县国土资源局获取本制度规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以外其他有关的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向相关股室(所)提出申请;由相关股室(所)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要求公开的方式;
4、申请时间。
(四)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根据责任分工,及时责成有关处予以受理。承办处受理后,应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五)有关信息尚未公开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责任
(一)依照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分工:
1、政务大厅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规划计划以及工作规章、规范性文件;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设置及其职能,局领导的履历、工作和调整变化情况;承担县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2、土地相关的重大决策、相关政策,由法规股负责;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双峰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0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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