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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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大厅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和双峰县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局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业务受理、办理、收费及批准文件(证照)用印、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业务处理遵循规范统一、资料共享、优质高效、快捷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到勤政为民,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精通业务,操作规范:办理及时,效率优先;言行文明,热情周到;服务便民,解疑耐心:团结协作,严守纪律;服从安排,仪容整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政务中心设置对外业务受理窗口。对外窗口设置有受理岗、协调管理岗、财务岗、监督岗。业务办理岗以股室(单位)为单元设置。股室抽调人员为本股室在政务大厅中业务负责人,二级机构抽调人员中应明确一名业务负责人。
第六条 岗位职责
(一)受理咨询岗负责受理咨询、审查受理资料、登记受理情况、档案移交、批准文件(证照)发放等工作。
(二)协调管理岗统筹管理政务中心业务咨询接待;业务时限跟踪管理;业务统计;受理业务办结情况通报;发布公示信息;档案资料临时保管;人员培训和行风服务评比等一系列政务中心行政事务。
(三)财务岗负责收费审核、出示缴费清单、开具财务票据等工作。
(四)监督岗负责对政务大厅所有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业务受理情况;可随时抽查和督促案卷进展、办结效率、收费等业务办理情况;查处有关违反政务中心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时限要求和群众投诉、举报韵情况;负责政务大厅所有工作人员劳动纪律、服务效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业务办理岗负责接收受理岗移送的案卷资料,按照各科室(单位)职责及办事流程,依法依规办理各类审批事项;在协调管理岗对外进行业务咨询,遇到疑难问题无法解答时配合协调管理岗解答业务咨询。
第三章 业务受理
第七条 政务中心受理岗负责查看申清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对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岗应及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开具《业务受理通知单》和《业务受理监督单》并在业务档案袋上粘贴《业务资料目录》,按我局业务办理流程、业务办理时限进行档案移交、时限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需要补正材料应向申请人开出《业务补正通知单》,书面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与规范格式。
第九条 受理岗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一般业务受理开具的《业务受理通知单》由总窗口受理岗确认、盖章对外发放。总窗口受理岗在接收业务、行政审批申请事项时难以确定能否受理的,与各业务科室(单位)抽调人员协商后处理确定。重大疑难事项的受理报清值班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除政务大厅受理岗外,所有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自行收受行政审批、许可申请,不得自行发放有关批件(证照)。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平台启动前,政务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业务暂时采用手工办理。
第十三条 业务办理中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办理要求的,承办科室应当在业务受理五日内提出具体意见,通知政务中心受理岗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岗及时向申请人发出。
第十四条 政务大厅实行业务办理全程服务制。即业务申请经收件或受理后在局内部由主办人员负责协调内部各机构的相关工作直至申请事项办理完毕。各主办员自收到申清资料后自动成为该事项的全程服务员,负责案卷资料在科室内部和科室间的交接移送、业务办理和业务协调、按时限要求催办等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只涉及一个科室(单位)的,由科室主办员自行办理或指定承办人办理,按照本科室职责对业务案卷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限时办结。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且审批事项有主次关系的,由主办科室牵头,会同协办科室并行审查,限时办结。主办科室负责案卷在科室之间交接流转:科室意见交流、会审;业务呈报、签批;时限控制。主办科室应当主动协调解决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不成的,报值班领导协调解决。
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科室,但审批事项无主次,只有先后顺序之分的,按政务大厅业务办事流程办理。
各业务科室务必在流程管理的各分时限内保证工作完成,严格控制总时限不超时。
第十七条 主办科室综合各协办科室的意见后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签字。行政审批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由主办科室按照有关程序提出意见,提交会审会议研究,报局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涉及收费的项目,各科室(单位)按业务流程进行审核时,应及时填写好该业务统一的《业务收费项目明细单》。在审批办理的各环节中,各科室(单位)均不得以收费问题为由停止审查或扣压资料。
第十九条 业务案卷办理期间,各环节的审批资料要及时放入案卷内,并在《业务资料目录》办结资料内填写相应内容后才可进行业务案卷流转。
第二十条 对正在办理的业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向申请人泄露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各方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业务受理时限按照政务中心受理之日起至业务办结时计算。行政审批类业务的办理时限,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行政审批业务的流程、非行政审批类业务的办理时限与流程的决定和修改,由法规科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时限或事项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一)听证会期间;
(二)业务案卷承诺时限到期日仍未缴清费用,暂时冻结业务案卷期间;
(三)需要上报省厅、市政府审批和需相关部门(财政,建设、规划、林业、农业等)手续办理和意见征询期间;
(四)涉及司法程序的协助配合期间;
(五)需要进行地籍测量、地价评估或需事前编制报告、方案、评审的工作期间;
(六)部分资料经查证,不符合规定和办理条件的资料补正期间;
(七)业务受理过程中出现权属纠纷等矛盾调处期间;
(八)申请者要求暂停办理期间;
(九)有明确要求需先行政处罚再办理的处罚执行期间;
(十)各种公告、公示期间;
(十一)有关政策规定暂停办理的事项或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事件影响审批的时间;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由于上述原因,政务中心受理岗将业务案卷设置为业务,挂起状态,暂停审批,待恢复正常状态后继续限时办结,同时向申请人开具《业务挂起通知单》,告知挂起原因。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下列情况,停止业务办理,审批资料永久出窗,不可恢复,档案存档备查,由总窗口受理岗向申清人开具《业务永久出窗通知单》,告知出窗原因。
(一)末缴或欠缴费用在接到催缴费用通知以后,超过一年以上仍未缴清的业务案卷;
(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三)其他客观原因被迫中断无法继续的。
申请人如有申请需要,只能再次进窗排队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已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的,需向政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务中心主任批准,终止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政务中心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备查。
第五章 业务收费
第二十五条所有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在政务大厅公示,所有收费收入按《湖南省费税收入管理条例》执行。第二十六条应收费项目,业务科室(单位)应填写《业务项目收费明细单》报财务科审核。如需减免费用,由财务科牵头,财务主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单位)集体会审,报局长审批。政务大厅财务岗根据财务会审意见,将应缴费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业务项目收费明细单》一次性收费。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前往指定银行缴费,凭银行开具的专门缴费凭证来政务大厅财务窗口开具统一的财务发票,财务岗应负责查验缴费金额,确认费用全部交清后,在该项业务的《业务收费项目明细单》上签署“费用交齐”意见,并将该项目所有发票复印一同存入档案备查。
第二十八条 在承诺时限到期前完成缴款的,总窗口受理岗凭申请人缴费发票、财务岗业务费用全部缴清意见、领导签批意见办理用印手续,及时向申请人发送批件(证照)。 承诺时限到期前未完成缴款的,总窗口受理岗不得向申请人发放批件(证照)。
第六章 用 印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各项审批业务统一从受理窗口进,按业务流程依次办理,各科室行政业务章统一由政务中心办公室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条由政务中心办公室统一保管、使用的行政业务审批章应由政务中心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应亲手启用印章,不得由他人代理,严禁互相传递、多人管理。印章应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不得随意搁置在桌面和抽屉内。
第三十一条 局领导签发后的各类业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修改。行政审批办结文件或证件由政务中心统一用印、发放。各部门不得自行将办结业务、证件交来文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二条 政务中心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应仔细核对案卷和批件(证照),凭有关领导签署意见、申请人缴费发票和财务岗的“业务费用全部缴清”意见方可加盖行政业务审批章。并建立专门的用印登记台帐,对用印情况及时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未经相关领导书面批准、费用未全部缴清的,印章管理员不得擅自使用印章。对不经审批擅自使用印章的,要给与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与纪律处分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资料保管
第三十四条 政务中心政务办理在电子政务平台启动之前暂时采用手工受理、办纯手工纸质案卷操作情况下,受理岗负责全部纸质业务案卷的档案移交档案室,由档案室与信息中心负责档案信息化录入。
第三十五条 政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接收行政审批申请及有关业务资料,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增减资料的类型、份数,各业务科室也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增减资料类型、份数。
每项受理业务保证一套完整案卷在各科室流转到底,但可根据综合统计等事项的需要保留电子存档(备份)或复印与本科室(单位)直接关联的有关部分资料。意见的签署和文本流转只能以正本为载体,档案暂留与移交以正本为主。
第三十六条 案卷流转中各环节所有经手的工作人员必须爱护资料,不得造成资料人为损坏、丢失。
第三十七条 电子政务启动前暂不能录入的业务案卷纸质文件,由政务中心暂留保管,科室在业务办结后应当及时将业务案卷交回政务中心。
第三十八条 政务中心对业务资料在移交档案室之前负有暂时保管的责任,暂留资料包括:
(一)业务案卷办结后,申请人领件前的批件、证照、退件。
(二)业务案卷留存的档案与业务案卷副本。
第三十九条 政务中心对业务办结后生成的所有材料和案卷需妥善保管,保持完整、规范,每季度整理一次,移交局档案室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 电子政务启动后形成的电子类、纸质类资料等,实行分类整理,主办科室在业务办理中需调阅原始纸质资料的,可到政务中心办理调阅手续。—电子类、纸质类资料按季度集中统一移交信息中心和档案室管理。
第八章 业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政务中心受理岗在开具《业务受理通知单》同时,向申请人发放飞业务受理监督单》,监督单由申请人在领取批件时投放监督意见箱内。监督岗每月负责对监督单进行清理、登记、统计汇总,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监察岗对相关责任人和科室提出通报,相关责任人的窗口人员、主办员、承办员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十二条 协调管理岗将对总时限到期前三天尚未办结案卷汇总并提交监察岗,由监察岗对相关责任人和科室负责督促办理,务必保证在总时限内办结。
对超时案卷,由监督岗实行问责。相关责任人和科室应提出超时原因、保障措施报监督岗,监督岗及时反馈给总窗口,总窗口与主办科室主办员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三条 政务中心协调管理岗、监察岗开展每月、每季度、每年业务评比,督促和提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政务中心负责将政务大厅所有公开信息在政务中心大厅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示栏目、宣传册、办事指南上发布公开信息,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五条 信息公开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知的,在大厅显示屏上每日不间断滚动显示;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业务办结结果需要公示的,应随时公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电子政务启动后,根据电子政务系统运行方式另外制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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