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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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制度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24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我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杜绝推诿拖拉现象,方便群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对人民群众前来咨询、办理业务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明白地告知的制度。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 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双峰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受理岗工作人员对于当事人要求办理的属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宜的条件、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时限;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岗填写各类业务办理指南确定的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清单,予以收件,并出具受理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时限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其它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办理岗和业务股室承办过程中一次性告知。各业务股室按各自的任务分工,对不符合要求的报件退回,一次性告知受理岗通知当事人所需补充的材料、时限及相关事项。凡被告知补充材料的报件,视为重新受理,时限自补充材料之日起算。
第七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须调查了解或请示领导方可答复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年终考评扣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年终考评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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