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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违反工作纪律问责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7-03
 娄国土资发〔201526

 

机关各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违反工作纪律问责办法》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72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违反工作纪律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全局干部职工讲规矩,守纪律,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全局干部职工,含临聘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纪律作风建设负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带头落实各项规定和制度,并严格内部日常管理,不定期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凡发生违纪行为,除对当事人问责外,视情形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五条  考勤管理:

(一)局领导考勤实行签到制,由局纪检组长负责监管;局机关各科室、执法监察支队考勤实行刷卡制,由监察室和人教科监管;局属各单位和各分局可选择刷卡或签到的考勤办法,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落实。

(二)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完善请假程序,所有请假均需报人教科登记备案,未办理或未完善请假程序者,视为未请假(请假情况以人教科登记备案情况为准)。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所请事假一律先抵消年休假等法定休假。婚、丧、探亲、产假等法定休假及请事、病假的有关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考勤刷卡情况实行月统计制。每月底由人教科统计应刷卡人员刷卡次数,并汇总当月请销假情况报监察室,机关各科室及执法监察支队每月底将科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次数汇总报监察室,监察室根据工作人员刷卡次数及因公外出、请销假情况统计出当月考勤情况。局属各单位和各分局自行统计当月考勤情况。

    第六条  局党组成员组织监察室、人教科对全局工作纪律进行不定期、多形式抽查,发现违反工作纪律需要问责的,及时依本规定处理。各部门负责人在内部监督管理中,发现违反工作纪律需要问责的,应书面报告局纪检组。

    第七条  对干部职工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八条  不坚持考勤签到(刷卡)制度,未按时签到(刷卡)或备注去向、补签、代签(刷)、提前签到及弄虚作假的,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会议等情形的;

    第九条  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吃零食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第十条  擅离职守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无故旷工等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弄虚作假,相互包庇的;

   第十二条  违反其他纪律作风规定应当追责的。

 

第三章               问责实施

   第十三条  问责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解聘或辞退。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运用或者合并使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问责办法: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九条所列情形的,发现1次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累计2次给予诫勉谈话,3次给予通报批评,4次及以上视情形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及以上问责;

(二)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无故旷工1天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累计2天给予诫勉谈话,3天给予通报批评,4天及以上视情形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及以上问责;

(三)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发现1次给予诫勉谈话,2次给予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视情形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及以上问责;

(四)年内部门工作人员被追责3人次的,给予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4人次给予通报批评,5人次及以上的,视情形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及以上问责;

(五)凡被上级部门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形的,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

(六)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按其他有关规定追责。

   第十五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三)同一年度内被问责三次及以上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调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第十六条  问责适用:

对干部职工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当考虑其被问责的情形。受到问责的干部职工,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提拔、重用。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凡给予前三款问责方式的由纪检组直接决定,给予第四至八款问责方式的由纪检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问责由局监察室和人教科共同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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