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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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6-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环境保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等项目。其中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分为监测预警项目和治理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和省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为防治重要地质灾害,保护重要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而设立的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国家和省投资在50万元以下,用于补助地方政府或者有关单位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矿山环境和地质遗迹而设立的项目。

  第四条重点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进行管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予以协助;一般项目由省厅委托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予以协助。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下达。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六条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市、州国土资源局申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国家投资项目的

  审和申报。

  申报国家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省厅同意后统一进行可研报告编制和申报。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申请必须是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或可能产生较严重危害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立项的范围:

  (一)直接影响县级以上城镇的行政机关、多个企事业单位或者居民集中区的地质灾害。

  (二)直接危及建制乡镇政府驻地机关、居民集中区的地质灾害。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申请立项必须是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家和省级国有矿山并因当时的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生产生活而确需采取工程治理恢复的。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立项的范围:

  (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

  (二)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

  (三)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等。

  第十一条地质遗迹保护项目主要用于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质、地貌景观的省级以上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局的立项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矿山企业性质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

  (四)项目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立项的目的意义、保护方案、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地方配套和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十四条项目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由厅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和行政审查,通过的予以立项。省厅根据项目财政预算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重点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依据省厅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及时组织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项目设计和预算在通过专家评审,经省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设计和预算的要求,制订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中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对工程区原始状况进行拍照和录像,作为存档和验收对比资料。

  (二)在项目建设现场发布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质量标准、项目投资、建设工期、项目主管机关、承担单位、实施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工程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立现场管理制度,定期召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协调解决项目施工设计、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设计单位按照项目任务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进行施工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负责项目施工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立安全质量责任制,加强工作人员安全教育,按照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设计图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施工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对工程施工实行跟班监理,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承担项目建设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中属于地质灾害防治的单项工程,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涉及设计局部变更,但不涉及项目总体建设规模和项目总预算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单位自行调整,报省厅备案。

  (二)涉及设计或者预算重大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省厅审查批准。

第四章 重点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预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预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二)施工单位已提交完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

  (四)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第二十八条项目预验收合格后,由省厅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通过预验收的文件;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编制提交竣工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计部门或省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技术管理资料完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重点项目由省厅负责监督检查,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厅赋予的责任进行监督检查;一般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检查,省厅负责抽查。

  第三十条项目各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管理、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州国土资源局对一般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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