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国土资源局
您好,欢迎光临双峰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 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群导航 省厅主站 区县: 用户名: 密码: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政务中心:0738-6825906
办公电话:0738-6822643
投诉电话:0738-6858902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机关建设 > 纪检监察
双峰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 来源:双峰县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28
第一条 实行严格的首问责任制。凡来电、来信或到局属各单位办事、咨询或投诉、举报的,所接触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外来办事的人员和来访的群众时,凡属职权范围内的,应给予耐心解答,凡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对所问讯事项不清楚的要主动告知问讯要去的部门。
有下列情形的,视为首问责任人的行政过错,实施责任追究:
1、首问责任人对来人来访拒绝接待的;
2、首问责任人对接待来信、来访、来电后,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的事不办理、不落实的;
3、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不告知承办股室或承办单位的;
4、首问责任人在接待行政相对人员时,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条 实行局属各单位效能建设失职追究制。对违反岗位目标等规章制度,失职而影响管理服务工作的,给予效能告诫,并把效能告诫同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挂钩。
本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1、工作人员上、下班迟到、早退引起不良后果的;
2、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不予即时办理,超过承诺服务期限;不按时办结又不说明原因和办事时限等,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3、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或串岗聊天的;
4、不按规定进行受理、审核、移送、审批的;
5、管理服务中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纪律被投诉查实的;
6、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索、拿、卡、要”的;
7、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8、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9、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妨害县局效能建设的。
第三条 实行局属各单位行政效能服务对象满意率调查制。由局纪委、监察室、人教股、办公室对局属各单位已受理的业务进行实地回访或电话满意率调查,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当事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每个季度公布一次满意率。如果满意率低于80%的,要向纪检监察室提出整改方案,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整改结果,两次满意率低于80%的要对该单位效能告诫;年满意率低于80%的提请局党委对该单位负责人作诫勉谈话、记过等处理。回访和满意率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事件,由局纪委、监察室立案调查。
第四条 实行局属各单位受理的每宗业务承办人终身负责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过错的,不论承办人是否仍在原岗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纪委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有关制度、规定,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当时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 实行资料保全移交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制。本局各股(室)、执法局、二级机构、国土资源所(分局)工作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表册、各种图纸、账簿,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必须安排责任心强、思想品德过硬的同志专人负责,进行及时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在专、兼职档案员工作异动时,要彻底清理所保管的档案文件材料,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才能异动,所有具有一定价值的图纸、文字材料等个人均不得私存、销毁、处理,对档案资料丢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当事人和该单位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提请局党委给予当事人和该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对个人私存、销毁、处理或已调离本岗位借故拒不移交的,一律作待岗处理。
第六条 本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认真组织开展效能建设,致使本单位出现严重效能问题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各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位及工作人员年底评先评优资格:
1、对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累计效能告诫2次以上(含2次)的;
2、在查处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的;
3、单位集体违反行政效能监察各项制度规定的。
第七条 效能告诫由监察室、人教股、办公室负责实施,经效能告诫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局党委给予戒勉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效能告诫记录在案,被告诫人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接到效能告诫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委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违反双发[2010]4号规定: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要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一年内诫勉二次的,年终不能评先评优;一年内诫勉三次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有两次(含两次)以上被告诫的,该单位在年度目标考核时不得评为先进,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