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国土资罚决(2010)第30号
案 由:未经批准擅自占地修建园艺路
被处罚人: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
地址: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663号
法人代表:王炳高
我局在工作中发现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未经批准擅自占地修建园艺路,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2007年12月,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经双峰县规划局核发了双规永字第071220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其迎宾路工程长1900米、宽30米: 2008年9月,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娄发改投(2008)317号批准双峰县迎宾路工程项目建设。2009年8月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双峰县永丰镇井湾村土地。经我局实地勘测: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共违法占用土地396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56.67,建设用地9.73平方米,位于双峰县土地利用现状图G-49-21-35号图幅井湾村108/103-1/107/110-2/105/101号图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于2010年7月26日按法定程序下发了双国土资罚告字(2010)第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双国土资听告字(2010)第17号《国土资源行政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未要求听证。
被处罚人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未经批准擅自占地修建园艺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退还非法占用的3965.9平方米的土地,并处罚款伍万叁仟元整(53000)。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双峰县支行,账号:10607708095001),收款人名称:双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或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后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峰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