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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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申请和审批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6-19
 条  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一)农村居民符合法律规定分户且无宅基地的;

(二)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新建或扩建住房的:

(三)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或引进重点投资项目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因避让地质、洪涝等自然灾害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五)其他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 条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的;

(二)未满18周岁的;

(三)原宅基地的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本村居民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户口已迁出再申请原集体新宅基地的;

(六)凡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

(七)所申请宅基地权属不清楚的或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条  居民建房标准:

第一款:县城中心城区、乡镇中心镇区居民建房必须按规划布点要求,按照每户用地面积≤90㎡标准进行建设,国道、省道两厢可视范围内(500米)的居民建房按照每户用地面积≤120㎡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娄底大道双峰段两厢土地500米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区居民建房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娄底大道双峰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审同意后方可按每户用地面积≤120㎡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款: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居民建房,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3人以下使用耕地不超过9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150平方米;4-6人使用耕地不超过11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180平方米;7人以上使用耕地不超过12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参照使用耕地的标准执行。

  宅基地报审程序:建房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原宅基地使用证等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位置、地类、面积,初审拟同意的,提交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户主会议讨论(或以户主签字的形式)通过后,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充分的,申请人填写《居民住宅用地申报审查表》基本情况,村国土资源协管员绘制宅基地定位平面图,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所在乡镇责任区初审,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组织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实地察看。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即可核发建房用地批准书。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居民住宅用地申报审查表;

(二)户口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三)建房用地申请书(含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位置、地类、面积等);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居民代表)讨论意见或签字意见以及村民委员会签字意见;

(五)选址涉及规划、林业、水利、电力、通信、环保、交通的,须附相关部门审签意见;

(六)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及原宅基地处置方案;

(七)乡镇责任区初审意见。

条农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上翻修的,可采取简化程序。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相邻关系利害人签字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乡镇责任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将面积、地类、位置等批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所在乡镇责任区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打桩放线,界定用地范围,建房户方可动工建设。所在地国土资源所、乡镇责任区及村民委员会应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住宅建设竣工后,由建房户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实地竣工验收,审查合格后,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对于确需分户建房的:1、必须凭当地派出所的有效分户户籍资料才能办理建房用地手续;2、独生子女家庭不得单独分户另行申请宅基地;3、多子女家庭父母只能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

不准通过违法处罚补办等形式变相扩大宅基地面积,不得借畜禽用地名义修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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