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目的与意义
土地储备工作是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而展开的,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提升国有土地资产价值,为双峰县提供建设资金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控制增量土地的收储,加大存量土地的盘活力度,优化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优化收储土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2. 协调发展原则
加大双峰县重点发展地区和重点预控地区的储备,优化双峰县空间结构;加大重大建设项目、民生类项目的用地保障力度,保障双峰县全面协调发展。
3. 动态平衡原则
综合权衡双峰县的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储备开发潜力,结合其年度土地需求及城市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双峰县土地储备总量指标,保持年度土地储备供需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发展。
4. 适度弹性原则
为保障双峰县土地市场的有效供给与调控,应以土地供应为目标,按照以“供”定“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同时,保留适当的弹性,做到滚动管理,力争实现“超前规划、提前运作、弹性管理”。
二、计划期限与范围
本次《储备计划》实施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次《储备计划》适用范围为双峰县行政辖区内计划期储备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
三、计划年度储备土地规模、结构、分布
(一)储备土地总规模
双峰县2015年储备土地总规模为225.75公顷,其中既往年度储备土地库存规模为94.31公顷,占总面积的41.78%;计划年度拟入库储备规模为131.44公顷,占总面积的58.22%。
(二)储备土地结构
双峰县2015年储备土地中商服用地71.53公顷,占储备总量的31.69%;住宅用地46.11公顷,占储备总量的20.43%;工矿仓储用地78.16公顷,占储备总量的34.6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77公顷,占储备总量的6.10%;交通运输用地16.18公顷,占储备总量的7.17%。
(三)储备土地分布
双峰县2015年储备土地中,分布于中心城区的面积为111.26公顷,占储备土地总共规模的49.28%;分布于经济开发区及乡镇,面积为114.49公顷,占储备土地总共规模的50.72%。
四、计划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时序
(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双峰县2015年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总规模为58.94公顷,其中继续开展前期开发土地规模为25.45公顷,拟入库储备土地开展前期开发的规模为33.49公顷。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时序
继续开展前期开发的规模为25.45公顷,其中第一季度开发规模为5.06公顷,占开发总量的19.88%;第二季度开发规模为18.14公顷,占开发总量的71.28%;第三季度开发规模为2.25公顷,占开发总量的8.84%;第四季度无前期开发储备地块。
拟入库储备地块在计划年度开展前期开发的规模为33.49公顷,其中第一季度无前期开发储备地块;第二季度开发规模为11.51公顷,占开发总量的34.37%;第三季度开发规模为20.39公顷,占开发总量的60.88%;第四季度开发规模为1.59公顷,占开发总量的4.75%。
五、计划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定双峰县2015年储备土地供应规模为58.94公顷,其中商服用地12.2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0.85%;住宅用地11.69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棚户区改造用地和普通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共计11.07公顷,占储备总量的18.78%),占供应总量的19.83%;工矿仓储用地22.46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8.1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8.48%;交通运输用地7.5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2.72%。
六、计划年度储备土地管护与临时利用安排
双峰县2015年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护的宗地67宗,总面积为225.75公顷;无临时利用宗地。
七、计划年度末库存储备土地情况
双峰县2015年年末库存储备土地总面积为166.81公顷,其中预计完成投资地块面积为34.64公顷,预计不能完成投资地块面积为132.17公顷。
八、计划年度储备土地融资情况
根据双峰县年度土地储备资金筹措与安排计划确定2015年需要的融资的土地面积为55.55公顷,融资规模为37180.90万元。
九、计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
成立双峰县土地储备委员会,土地储备委员会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召集国土、发改、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协调土地储备中的重大事项。
(二)严格实行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制度
土地储备主体必须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纳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将经过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机构名录抄送县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只有纳入名录的机构才能从事土地储备活动,并享受土地融资有关的优惠政策。未列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融资平台公司和开发区等,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三)规范土地收储行为
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已设立土地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土地,不得纳入储备。
(四)规范储备土地登记行为
只有纳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才能申请储备土地登记,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时,储备土地登记的用途应依据规划部门初具的规划意见确定,未获得规划部门初具规划意见的,不予以登记。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以及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规范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行为
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熟地”提供保障。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进行工程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开发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要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六)规范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行为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和维护,防止他人侵占、破坏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可设立内部机构进行储备土地管护,也可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管理单位。土地储备机构经同级国土、财政等部门批准,可依法对储备土地单位或连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出租、暂时改变用途等方式进行临时利用,以获取零星收入。
(七)规范储备土地供应行为
储备土地供应实行出库单审批制,出库单作为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储备土地出让公告的必备材料之一。已设立土地抵押登记权的储备土地供应,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出具《土地出让意见书》,方可提请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供地。
(八)加强储备土地融资管理
建立储备土地融资准入制度。只有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含储备土地可在5年内消化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开发区)才能向银行申请储备土地融资贷款。用于抵押贷款的储备土地,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实行储备土地融资规模控制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含储备土地可在5年内消化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开发区)确需融资的,应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地方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人民银行等部门,合理核定本地土地储备机构下一年度的储备土地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层级逐级报省财政厅审批,获得计划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金融机构拟批准的融资额度与本年度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包括本年度贷款已在本年度归还部分)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可融资规模。积极规避储备土地融资风险,提高土地储备机构自有资金比例,增加政府资金投入或从土地收益中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提取土地储备基金,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低风险融资途径。
(九)准确掌握土地储备信息
土地储备信息制度,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依托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通过机构信息管理、规模计划报备、储备土地备案、资金收支和融资监管、主管部门监督等手段,对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及资金情况实施全面、全程监测监管的制度。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是落实土地储备信息制度的基础信息平台,土地储备机构应准确把握系统建设的基本内容,切实用好系统平台,如实填报好相关信息,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