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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分级标准颁布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6-18
                                                  转变政府职能 激发市场活力 促进产业发展

    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分级标准颁布

    测绘持证单位和从业人数有望大幅增长

    近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修订颁布新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规定》和《标准》推出一系列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利好政策,将对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壮大地理信息产业规模产生促进作用,测绘持证单位和从业人数有望大幅增长。

    新版《规定》和《标准》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与2009版《规定》和《标准》相比,新版《规定》和《标准》重点做出六方面调整:

    一是在放宽人员考核方面,灵活调整人员考核标准,将学历结合工作年限的方式予以认定;放宽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求,申请传统测绘专业的由50%放宽到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的由70%放宽到80%,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不作比例考核要求;拓宽测绘相关专业范围,测绘相关专业由原来的10类拓宽到22类;规定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2人),规定未超过65周岁的人员可计入专业技术人员;规定甲、乙级单位具有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并设置考核过渡期。

    二是在激发市场活力方面,适当缩短升级年限,将申请晋升甲级资质所需取得乙级资质满3年的规定缩短到2年,对晋升其他资质等级和新增专业范围不做年限规定;放宽部分考核条件,降低乙、丙、丁级单位办公场所面积考核要求,取消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考核要求,取消对落后淘汰、用途极少的仪器设备的考核要求;放宽乙、丙、丁级单位的作业限额,取消对丙、丁级单位从事专业范围的数量限制;对测绘单位转制、合并、分立的,取消升级年限的限制。

    三是在下放管理事权方面,规定省级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市级部门、县级部门受理、初审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申请,允许省级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单位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等。

    四是在总体框架方面,新版《规定》增加了“变更与延续”一章,减少“年度注册”一章,将专业范围由12项调整为10项,专业子项由86项调整为55项;同时将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3个专业范围合并为不动产测绘专业范围;根据科技进步情况,将地面移动测量、倾斜航摄、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和地理信息软件开发等新型服务业态纳入测绘资质管理。

    五是在加强监管方面,适度提高甲级单位考核条件,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真实性考核;建立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要求测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符合测绘资质条件、守法诚信经营、上市、兼并重组、重大股权变化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建立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建立市场信用管理制度。

    六是在强化保密管理方面,对拟从事业务涉及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从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管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倾斜航摄、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的保密管理做出细化、严格规定;对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将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今年底前,全国1.4万余家测绘资质单位将全部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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